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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2·交通隔离栏杆设置条件(国内规范梳理)

标签:交通工程 | 发表时间:2020-03-27 16:14:30 | 更新时间: 2024-10-27 12:22:32 | 阅读数:796 | 评论数:0 | 字数:2379

去年(2019年),帝都搞了一场轰轰烈烈的“撤护栏运动”——指导思想是“应撤尽撤”,影响颇大。作为交通工程师,还身居帝都,当然有许多话想说。但是也许是年龄大了,不是想到什么就说什么,学圆滑了,到头来也只是静静的看着。其时因为工作原因写过个命题作文,有一节是整理了设计规范中关于隔离栏杆(也就是护栏)的设置条件,觉得这样的梳理还是有必要的,作为画图匠不是搞学术研究的,别的可以不懂但规范总得懂的吧。至于说规范规定的是否合理,就不在讨论范围内了。 以上简单啰嗦两句,正文如下: (本文根据规范的更新有必要调整和完善。)

  1. 《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》(GB 55011-2021)(全本强条)
  2. 3.4.6 设计速度大于40km/h的道路,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。

  3. 《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》(GB 51286-2018)
  4. (已作废。2023-09-25补充)
    3.5.6 设计速度大于40km/h的道路,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。 6.2.8 主干路应采用防撞护栏、隔离栏、路缘石等设施隔离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人行交通。 6.2.9 对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,有行人跌落危险的,应设置人行护栏。 6.2.10 对快速路主路及行人穿越可能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其他道路,应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。

  5. 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》(CJJ 37-2012)
  6. 9.3.1 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;当次干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/h时,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。

  7. 《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》(GB 50688-2011)
  8. 7.6.1 下列位置应设置分隔设施 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,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,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栏杆,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.10m;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,应逐渐降低护栏高度,且不高于0.70m,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;断口处应设置分隔柱; 2 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,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设计,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; 3 非机动车流量达到饱和或机动车有随意在路边停车现象时,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断面,宜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; 4 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共板断面,路口功能区范围宜设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分隔栏杆;在路口设置时,应避免设置分隔栏杆后妨碍转弯和掉头车辆的行驶; 5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为共板断面,宜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; 6 非机动车道高于边侧地面有跌落危险时,应在非机动车道边侧设置分隔栏杆; 7 人行道和绿地之间可根据情况设置分隔栏杆; 8 人行道和停车场、设施带之间,需要进行功能分区的位置可设置分隔栏杆; 9 路口人行道边缘、行人汇聚点的边缘可设置分隔柱。

  9. 《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》(GA/T 1567-2019)
  10. 4.2 机动车隔离栏 4.2.1 城市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主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,应设置中央隔离栏;其他主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,宜设置中央隔离栏。 4.2.2 城市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次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,或道路中设有高架道路、大型桥梁墩柱又无其他隔离措施的路段,宜设置中央隔离栏。 4.2.3 桥梁、高架路、立交、隧道双向通行的出入口与地面道路衔接段,宜设置中央隔离栏。 4.2.4 在已设有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或水泥隔离墩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,当行人、非机动车横穿机动车道现象严重时,应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中央隔离栏。 4.2.5 中央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1.1m,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.25m。 4.2.6 遇到平面交叉口、人行横道线、车辆左转或掉头开口处,应以斜式渐变等方式逐渐降低中央隔离栏净高,端部的隔离栏高度不应超过0.7m,端部长度不应小于10m,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15m。设置图参见图A.3。 4.2.7 设置在双黄实线位置的中央隔离栏,其底座边缘至双黄实线内侧边缘净宽距离不宜小于0.1m。设置图参见图A.4。 4.2.8 在城市道路禁止机动车汇集交织的路段,或专用车道与普通车道分隔路段,可设置同向车道隔离栏。同向车道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宜小于0.6m。 4.2.9 双向两车道的城市道路不宜设置中央隔离栏。 4.3 机非隔离栏 4.3.1 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共板断面,且非机动车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 1.5m 以上的路段,当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时,宜设置机非隔离栏。若非机动车中三轮车通行比例较高,非机动车车道宽度可适度放宽。 4.3.2 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共板断面,机动车单行道中对向通行的非机动车道宜设置机非隔离栏。 4.3.3 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共板断面,平面交叉口范围内宜设置机非隔离栏。 4.3.4 在重点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路段,宜设置机非隔离栏。 4.3.5 机非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0.4m。 4.4 行人隔离栏 4.4.1 车站、码头、商业中心和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,人行天桥、地道梯道口等人流汇聚区的车行道边,应沿路缘石设置行人隔离栏。在非全封闭路段人行天桥、地道梯道口附近且无公交停靠站路段设置行人隔离栏时,设置长度宜大于 200m 或梯道口前后范围内的人行横道线处。 4.4.2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人行道边及其他需要防止行人进入车行道的路段,宜在人行横道两侧沿路缘石设置行人隔离栏,设置长度应为 30 m~120 m,设置条件应符合 GB 50647 的规定。 4.4.3 在需要设置行人隔离栏的路段已种植具有分隔作用的灌木丛时,可不设置行人隔离栏。 4.4.4 行人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0.9m。

  11. 《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》(DB 11/1116-2014)(北京地标)(2024-10-01作废)
  12. 6.2.8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,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物理隔离设施。支路机动车道违法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的,应设置机非物理隔离设施。 12.2.1 主干路、次干路设置中央分隔带的,应设置行人隔离护栏。

  13. 《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标准》(DB 11/T 1116-2024)(北京地标)
  14. 6.3 机非隔离设施 6.3.1 隔离设施应优先采用绿化分隔带, 空间不足的可采用其他物理隔离设施。 6.3.2 道路沿线机动车出入口处, 隔离设施应延伸至路缘石圆弧切点处。

  15. 《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》(DB11/1761-2020)(北京地标)
  16. 6.4 机非隔离设施 6.4.1 设计速度大于 40km/h 的道路,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。 6.4.2 隔离设施应优先采用绿化分隔带,空间不足的可采用其他物理隔离型式。 6.4.3 交叉口及道路沿线机动车出入口处,隔离设施应延伸至停车线或路缘石圆弧切点处。 6.4.4 机动车违法停车等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路段,应设置监控设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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